青黄人社监罚催字[2015]第 328号
青岛山孚恒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 30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催告如下: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支行(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 441号)缴纳罚款 190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黄岛区渭河路517号
邮编:266510
联系人:李兆旺 柴栋
联系电话:86812003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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