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韩学芬、谢志慧:本院受理东营市乾坤工贸有限公司诉淄博森然经贸有限公司、韩学芬、谢志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列单位和个人公告送达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初字第 41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海湾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大天元经贸有限公司、孙天智、李荣华: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诉山东天鹤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海湾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大天元经贸有限公司、孙天智、李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列单位和个人公告送达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初字第 168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 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华华鞋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钢窗厂、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淄博桓台侯庄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吴宗杰、宗永斌、王继先、刘彦、李开生、王立平、邢付吉、李宝香、张广财、吴承华、吴致家:本院受理青岛中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淄博华华鞋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钢窗厂、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人民政府、淄博桓台侯庄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吴宗杰、宗永斌、王继先、刘彦、李开生、王立平、邢付吉、李宝香、张广财、吴承华、吴致家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上列单位和个人公告送达(2015)淄商初字第 60-1号和(2015)淄商初字第 60-2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边涛、王晓雪: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诉你方及淄博煜骏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李永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邮寄及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到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淄商初字第 96-1号民事裁定。裁定结果为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撤回起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方基制釉有限公司、山东义德热电燃料有限公司、沂水宏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边涛、王晓雪: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诉你方及淄博煜骏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李永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邮寄及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到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淄商初字第 97-1号民事裁定。裁定结果为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撤回起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盟:本院受理原告刘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点为请求判令与你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时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王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淄区金山镇全诚建材加工厂与你以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15)临商初字第 201-2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商初字第 201-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上诉状副本各一份。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以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5)临商初字第 201-2 号民事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王茂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诉你与卢朋、王有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唐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桓台县人民法院
王有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诉你与卢朋、王茂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唐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桓台县人民法院
卢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诉你与王茂国、王有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唐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桓台县人民法院
袁娜、司书涛、刘建、张继彬:本院受理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日 8: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上诉人莱芜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一审原告仲从坤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日 10: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珂、淄博铭瞻物资有限公司、刘涛、孟小松:本院受理上诉人淄博凯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丽娜、李明、杜成玉,一审原告耿玉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日 10: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乐成工贸有限公司、王文浩: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军,一审原告淄博张店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日 10: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林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董禄风、董林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 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其他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90000 元及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刘雷玲:本院受理原告严玲诉你、张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昌民初字第 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张圣杰偿还严玲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张发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曹德红、张勇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昌商初字第 443号、第502号、第 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其他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90000元、70000 元、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夏怀晋: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及吕景昌一案,因昌邑市昌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商初字第 433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5年08月10日 08时45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忠: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智兰田与被上诉人潘晓静,原审被告赵忠、杨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民四终字第 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建民、马艳平、朱华强:本院受理原告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 136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州市人民法院
袁彦亮:本院受理蔺相国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民初字第 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任建先、单学江、王春红:本院受理张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寒滨民初字第 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杨晓冬:本院受理蔡少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新闻推荐
近日,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依法对10起涉及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盗窃等罪名的案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采纳。据了解,市北区检察院抽调3...
青岛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青岛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