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对电梯使用、保养、维修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校、幼儿园、商场等公众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
■出厂设备存缺陷应召回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单位。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存在四种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场所电梯应配监控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监控系统,未配置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电梯的使用方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医院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应当由司机操作的电梯,须配备电梯司机。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不得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此外,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费用。
(据《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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