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青岛天价大虾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对记者说,一盘青岛大虾,毁掉了美丽的青岛在人们心目中的美好形象。网络上疯传的各种大虾演绎的理发、瓜子、米饭等段子,更是发酵了这一事件的扩散。现在一提宰客事件,人们脑海里就会联想到青岛38元大虾。人们在谴责不良商家的同时,更多议论的是关于公安、物价、工商等公权力部门的失职。
石律师告诉记者,从事件的发展过程来看,不良商家是这一事件的始作俑者,从其设置消费陷阱、在顾客提出质疑时,又手持棍棒相威胁,商家已经涉嫌欺诈、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不法行为,而在消费者理性维权,及时报警后,到场的人民警察不能秉公执法,失职不作为,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而物价局也是“以后再说”,无奈的消费者从充满希望的期盼到无奈的接受被宰,社会的公平正义消失殆尽,这才是这一事件极度扩散的根本原因。
法律不只是存在于枯燥的法律条文里,而是存在于人们鲜活的生活中。在这一极不光彩的青岛虾事件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商家威胁恐吓消费者的行为,则更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如此显而易见的违法甚至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民警察以及物价局等职能部门,不能在人们最需要的时刻,惩恶扬善,是对公权力的亵渎。
类似于青岛大虾事件,宰客行为多发生在外地消费者身上,这一方面是因为身在外地,外地人要维权,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太高;另一方面,违法的成本又太低,往往只是退回多收的款项,至多也就是罚款了事。所以,从青岛大虾这件事上,规定的制定者应当引起重视,应当定严规,使违法者不敢违直至不愿违。人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治国,依法行事,青岛大虾事件将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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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青岛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