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男子逄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私设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并私设暗管连接市政管网排放污水,结果被当地环保执法部门查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昨天上午,黄岛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当庭判决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此案为该院自今年7月份新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审结的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
2012年以来,逄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青西新区临港路珠山街道东新村附近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为了省钱、方便,逄某私自铺设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前后大约排废水百吨。今年5月15日,该电镀加工点被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查处。经当地环境监测站对逄某电镀点排污口处水体采样监测,重金属锌严重超标。今年6月18日,逄某被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逄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镀锌件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鉴于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其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当庭判决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逄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记者 赵玉勋 通讯员 丁德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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