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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