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琳、张红平、杨百春(债务人):
上述债务人与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青金商初字第99 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尚未按照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该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青岛国鑫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通知上述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上述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向受让人青岛国鑫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2015)青金商初字第 99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转让人:青岛崂山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青岛国鑫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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