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肖芳报道
本报青岛讯1月4日,青岛市下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设停车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将按照不超过其建安成本的25%给予资金补助。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根据办法,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依法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为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全部建有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规定比例。
《办法》还明确了对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单个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建筑面积。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
新规还提出,将智能化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智慧青岛建设范畴,促进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车牌识别系统、停车位占用状态识别、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同时,推广使用一卡通、手机缴费等便捷方式,鼓励车主通过手机查询预约车位并使用电子渠道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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