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基洞、迈可达(青岛)跆拳道俱乐部有限公司:
2013年 4 月 15 日,金基洞与赵哲勋签订《迈可达(青岛)跆拳道俱乐部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金基洞将原持有的迈可达(青岛)跆拳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可达公司)37% 的股权转让给赵哲勋,双方共同合资经营迈可达公司,赵哲勋有权成为迈可达公司的股东,有权全面经营管理迈可达公司,并享有分配迈可达公司利润的权利。
协议书签订后,赵哲勋发现金基洞转让 37% 的股权后,即不再享有任何股东身份,因此金基洞在协议中有关"合资经营"的意思根本无法成立。此外,协议签订后,经赵哲勋多次催告,金基洞等人一直未履行协议书的报批义务,致使赵哲勋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也无法要求分配迈可达公司的利润,金基洞甚至无理剥夺赵哲勋管理迈可达公司的权利。
基于此,赵哲勋要求金基洞、 迈可达公司:
(1)在本函发出后15 日内,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上述协议书的报批义务。 同时,立即以书面方式向赵哲勋表示诚挚道歉;
(2)立即向赵哲勋发放拖欠的个人报酬和全部应收利益。
赵哲勋
2016年1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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