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在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了3年,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张某的月薪为8000元,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12年5月,张某跳槽,并向青岛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时要求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双方产生的纠纷为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青岛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尽管张某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但其提供了工资单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应当认定张某与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驳回了公司的管辖异议。
律师点评: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在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依据一般的举证规则,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劳动者来承担举证责任,不过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处地位及隶属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予以支持。在证据方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上述(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中张某提供的工资单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其与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小档案
姓名:王玉枝
职业:专职律师
工作单位: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控、商品房交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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