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崂山森林防火安全,根据《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青政发﹝2013﹞12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崂山森林高火险期,崂山所有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属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高火险期内对所有社区集体山林和崂山景区未开放区域实行封山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封山规定。
三、在封山期限内,除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崂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防火规定进行活动。
四、所有进入崂山林区的人员,应当接受山林权属社区、林区、景区管理人员的统一检查、监督和管理。严禁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五、违反禁止规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5月1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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