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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须配建商业设施

来源:大众日报 2016-03-09 20:19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白晓报道

本报青岛讯记者从3月2日青岛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报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6条,着力在商品流通市场规划与管理、商贸流通促进等方面依法立规。一是着力解决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刚性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等。

二是着力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要。《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擅自改变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用途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村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等。

三是着力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四是着力倡导绿色环保商品流通理念。《条例》对循环经济、物流标准化、城市公共配送体系等现代商贸发展新理念、新做法作了倡导性规定。

另外,《条例》还对备受关注的便民摊点作出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日常用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便民摊点经营区域和时段,但便民摊点经营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环境卫生。

青岛市商务局副局长郭健介绍,2013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启动了《商品流通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当年11月,商务部确定由青岛市承担流通领域地方综合立法试点工作。青岛市工作的重点是以推进商贸流通地方立法,通过建立现代流通规划和标准体系、加快建设流通信用体系、改革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商务综合执法体制等方面的试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国家商贸流通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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