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李沧人社监理告字[2016]第 005 号
三松(青岛)石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给职工刘世建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5】第 0118号),责令你单位为刘世建补缴 2003 年 10 月 7 日至2007年8月 31 日的社会保险。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补缴刘世建 2003年 10 月 7 日至2007年8月 31 日的社会保险费 21796.07元(包含:社会保险本金 16351.57 元,社会保险利息5444.5 元),滞纳金和利息以补缴之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数据为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电话:87610787
联系人:鞠延斌 孟洋 邮编:266100
2016年 3 月 18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联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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