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波、王晓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705 民初15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祝晓健、高卫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1048 号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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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敏、刘政、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寿东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705 民初第247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10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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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黎、李素芳: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福寿东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705 民初第 245 号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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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云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 0705 民初 251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8 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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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江龙: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华惠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鲁0705 民初 130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10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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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新润、韩明芬、韩明华、韩新成、韩新江: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韩明芳诉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 1249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8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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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明、万济萍: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韩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民三初字第1029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查封清单。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8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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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新:本院受理原告周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860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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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朗冬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腾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鸿森市政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铭隆经贸有限公司、潍坊市金河食品有限公司、陈宁、周家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60 号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8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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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宝佳: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梨民一初字第 1100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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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耀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建锴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奎民一初字第 58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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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琦、李俊江、潍坊爱丽舍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3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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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7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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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4)奎商初字第 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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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洪森、张学花:本院受理申请人解宗香与被申请人柴洪森、张学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05 民特 1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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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刚、曹海霞、 王春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你们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1582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委托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王春利名下的位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安路以西、宝通街以南凤凰山庄 6 号楼 3-502 室房屋一套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 526499 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鲁金鉴估字(2015)第 S079 号房地产司法鉴证估价报告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房产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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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国、任美秀、孙春杰、丁可友、潍坊海化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奎商初字第 301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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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李艳:本院执行的(2014)奎执字第 957 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 2015】 第 S112 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 366号盛世豪廷濠景苑盛世商业公园 A 区 148 商业用房的评估价值为贰佰肆拾贰万壹仟叁佰元整(242.13 万元);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 2015 】第 S116 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西北小区 12 号楼 2-404 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贰拾伍万零柒佰元整(25.07 万元);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 2015 】 第S115 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 2355号 3 号楼 2-902 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捌拾壹万壹仟柒佰元整(81.17 万元 );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2015】 第 S110 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寿东街3951 号赋海仁居小区 13 号商住楼 7-903 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柒拾伍万柒仟贰佰元整(75.72 万元 );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 2015 】 第 S108 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寿东街以北金马路以西赋海仁居小区 3 号楼 2-1702 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壹佰零肆万肆仟玖佰元整(104.49 万元);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 2015 】 第 S111 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中段路北南溪花园小区青莲园5 号楼 05 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壹佰叁拾万柒仟叁佰元整(130.73元);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鲁金鉴估字【 2015】 第 S113 号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认定结果为: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南东明路以西 1号楼 1-601 住宅房的评估价值为五十万陆仟伍佰元整(50.65 万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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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友林、潍坊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瑞石与你们及高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高瑞明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重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 年 06月 2 日 08 时45 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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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友林:李伟东与你及高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高瑞明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重初字第4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6年 06月 2 日 09 时 30 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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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友林:王瑞石与你及高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高瑞明不服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重初字第 5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 年 05月 26 日 08时 45 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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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友林、潍坊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崔洁与你们及高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高瑞明不服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重初字第 3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年 05 月 26日 09时 30 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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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友林:张寿华与你及高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高瑞明不服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重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 2016 年 05月 27 日 10时 30 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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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滨、林彦玲、李言波、徐团辉、王武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奎开商初字第 61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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