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薄克国通讯员李涛门刚报道
本报青岛讯近日,青岛市工商局对外发布,从4月6日起对新设立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要求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作出承诺,签署信用承诺书。若在经营中出现失信行为,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
“4月6日起,企业经营者在网上或办理窗口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都要签署信用承诺书。”青岛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处处长魏崧介绍,登记注册新企业时,工商部门会通过网上申报办理流程或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设立企业需承诺的内容。企业自作出信用承诺的20个工作日内,应自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青岛市工商局总会计师江长海表示,此次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对象是在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新设立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要求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承诺情况进行归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企业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省市著名商标推荐认定的参考。
“如果企业违反了信用承诺的内容,将按违反承诺的条款对企业进行约束和惩戒,违法经营的将受到行政处罚。”魏崧说,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是提高信用意识的一项具体措施,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例如,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承诺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报送年报,就要把其列入异常名录,作为失信企业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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