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于礴、纪玉泉
保证人:青岛鼎海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刘迎梅与李飞鸽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刘迎梅将债权(转让债权的具体信息为:债务人为于礴、纪玉泉,保证人为青岛鼎海工贸有限公司,本金叁佰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部从权利)于 2016年4月12日转让给李飞鸽,债权所对应的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李飞鸽。现公告通知债权转让事宜,请债务人、保证人在公告刊发当日立即向李飞鸽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通知人:李飞鸽 刘迎梅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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