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乐民三初字 70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陈桂莲:本院受理申请人昌乐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鲁 0725执 192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昌乐县人民法院
冯玉鹏、孙红艳:本院受理原告何玉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 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潍坊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雅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美玲、王付香、王秀花、王秀丽、王庆霞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吴光田、董庆玉、董磊磊: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昌乐县人民法院
许广浩: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栋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乐城民初字第 31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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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百盛喜庆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乐商初字第92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昌乐百盛喜庆大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2015)乐商初字第92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辛加才:本院受理原告李学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乐城民初字第 8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刘霞:本院受理原告苏华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红美:本院受理原告刘新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红美: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10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昌乐县人民法院
张万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乐明申请执行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25 执 489 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鹏、刘艳霞:本院受理原告钟京潘、付小勇诉被告王鹏、刘艳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乐民初字第 3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强德、张宁宁: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强诉实行王强德、张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4)乐民初字第 10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秦新华、李春娥、卞文强、卞升云:本院受理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唐吾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乐县人民法院
周兰香:本院已受理田道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乔民初字第 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乔官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陈帅帅、陈明山、陈雷:本院受理原告范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 1305 号民事判决,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芳、张云高: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 381 号民事判决,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开商初字第381 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丽、陈雷、陈青、周卫: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 350 号民事判决,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开商初字第350 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冯怀志、钱晓军:本院受理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 4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金中:本院受理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商初字第 4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春刚、胡盈盈: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多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徐风新、徐风磊、马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雷沃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 1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青岛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志亮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坊民初字第 82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美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成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黄民初字第80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张德伦:本院受理原告焦利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黄民初字第54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于允红:本院受理原告于庆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黄民初字第203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赵安亮:本院受理原告王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黄民初字第24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黄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牟涛、曹永贞:本院受理李长东诉被告牟涛、曹永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123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来红、杜良智、李永涛、张红专、李俊杰:本院受理周爱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 121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诸城市华菲尔纺织厂、诸城硕龙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高升电子有限公司、诸城市国盛纺织有限公司、张洪国、张祚忠、高志温、张洪全: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丰与你们、诸城市信美木制品厂、诸城市昌盛机械厂、李波、常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本院作出的 (2013)诸民初字第675-3 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
诸城市人民法院
于清军,徐建香,李新亭,刘杰,于永刚,于胜江: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诸商初字第 60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芒果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吴夕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王佃伟:本院受理张振亭诉你、王金、王圣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祝海、诸城市银座商店:本院受理诸城市孙氏餐饮有限公司诉你、诸城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节假日顺延)在诸城市人民法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杨华、闫仲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忠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82执 160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杨华、闫仲梅偿还张忠富借款本金300000 元,案件受理费 5800 元,财产保全费 2020 元,公告费600 元,共计8420元,由杨华、闫仲梅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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