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没钱”、“成本太高”将无法再作为企业拒绝脱硫脱硝、清洁能源替代等环保改造的理由了。5月29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青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将在七区范围内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根据市环保局对政策的解读,补贴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等比例负担,补贴上限不超过企业改造总投入的60%,企业越早改造,获得的补贴金越多。
七区项目可领补贴
也可转让排污权
《办法》明确指出,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是指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原胶南市以外区域)、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范围内,2015年至2018年完成的2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什么样的改造才叫“超低排放改造”呢?《办法》规定,超低排放改造是指通过清洁能源替代、热源替代、改用洁净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废气深度处理等方式,对燃煤机组(锅炉)进行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重点控制区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每立方米10毫克、每立方米50毫克、每立方米100毫克。
市环保局解释称,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企业,既可以申请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也可以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依法向政府或其他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申请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视同将排污权转让给政府;而转让排污权的企业,不再享受资金补助政策。
补贴总额有上限
越早获补越多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针对不同的改造项目,具体的补贴额度不尽相同。其中,通过改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淘汰燃煤锅炉的企业,或采取其他热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按照所淘汰的锅炉额定热功率每蒸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通过高效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除尘改造实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照脱硫工程每蒸吨3.5万元、脱硝工程每蒸吨4.5万元、除尘工程每蒸吨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额(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和分布式控制系统投入,额定热功率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锅炉的在线监测投入)的60%。
改用高效煤粉、水煤浆等洁净煤技术或成型生物质等清洁燃料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按照原燃煤锅炉额定热功率每蒸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额的60%。其中符合市节能奖补规定的,可同时享受市节能补助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尽快实施改造,《办法》还将补贴额度与改造时间的早晚挂钩。《办法》规定,不同年度完成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所获得的补助金额,是按照以上补助标准,再乘以年度调节系数计算得出。2015年至2018年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年度调节系数分别为1.2、1.0、0.9、0.8。“这就意味着在这个时间范围内越早完成改造,获得的资金补助相对就越多,”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有关负责人解释。
改造后再超标
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此次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补助,原则上采取“边干边补”的方式,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分别在改造项目签订合同、主体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申领30%、30%和40%的补助资金。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经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企业同意,补助资金也可直接拨付给合同能源管理机构。
市环保局还特别指出,对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将按超低排放标准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须签订承诺书,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企业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等比例负担。本报记者王媛通讯员孙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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