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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6-05-18 18:58   https://www.yybnet.net/

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⑤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单独立户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2、年满30周岁以上未婚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按以下方法分别办理:

一、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原则上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户主(家庭实际居住地一方)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区(市)民政局(或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二、城市居民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低保救助。三、城市居民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1、户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六区),且在六区居住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在六区,在四市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租住、借住、寄居的,仍在户口所在地办理。2、户口在四市,在六区居住且有固定住所(具有房产证)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租住、借住、寄居的,仍在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在四市,且在四市居住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四、农村居民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在户籍地申请办理。五、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户籍不在同一处的,应随其父母一起申请办理。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以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给予保障。七、对于户口在本市而不在本市居住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本报记者王一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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