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白晓报道
本报青岛讯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5月16日透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通知,即日起青岛市辖区的中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可以在净资产1倍限额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同时,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也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实际操作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不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中资企业借用外债改为事前签约备案,相关企业应在签订本、外币外债借款合同后(不晚于资金入账前三个工作日),到外汇局办理外债事前签约备案,原则上企业融入的资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中资企业在遵循“实需原则”的前提下,可持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银行办理结汇业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并确保真实性和一致性之后,可直接为中资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同样无需外汇局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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