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司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委托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向我行发送的《律师函》,我行已收悉。
针对该函所述颜玲一直未办理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88 号御苑山水7#网点房屋所有权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01号判决等有关事实,我行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发现,颜玲确实一直未取得租赁给我行网点房的所有权证书,且函中所述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属实。另悉,贵司与颜玲就上述网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已处于二审阶段。
针对贵司提供的上述事实,我行已采取如下措施:
一、我行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向颜玲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因颜玲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我行将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正式解除与之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另我行已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将上述网点房内物品全部清空,即于该日正式搬离该网点。
二、我行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向上述网点的次承租人青岛学大考前辅导学校发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通知我行转租给该校的部分网点(暂测面积400平方米)存在权属争议问题,我行将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解除与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收到我行解除通知后清理相关物品,搬离该网点房。我行通知该校并明确表明,如其继续占用该网点,则因占用该网点所产生的所有费应向网点的实际权利人支付,与我行无关。
贵司发给我行《律师函》中称:颜玲自始就不是上述 7#网点房的所有权人,其对7#网点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要求我行立即停止向颜玲支付房屋租金,若继续支付,则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将由我行承担。针对贵司的上述意见,结合我行已采取的措施,现正式致函贵司如下:
1、我行在得知上述网点房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后,已正式解除与颜玲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且我行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搬离了上述网点,如该日后上述网点继续被他人占有使用,则产生的费用均与我行无关。
2、我行已正式解除与青岛学大考前辅导学校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并通知该校搬离上述网点。同时我行告知该校,如其继续使用上述的部分网点,则该校使用期间的费用由其自行向网点所有权人支付,与我行无关。
特此函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二 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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