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补贴范围。2015~2018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区(市)补贴资金从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条件。1、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2014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3、申领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本报记者张海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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