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薄克国报道
本报青岛讯6月14日,青岛市人社局对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进行解读,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青岛市正式启动了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建筑业企业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青岛市社保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处长李玉龙介绍,青岛市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同舟计划”是国家、省根据建筑行业特点、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而专门出台的政策。“同舟计划”允许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比较大的农民工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剩余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但对于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仍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关于工伤待遇标准,青岛市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或已按项目参保,但在保险有效期之外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农民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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