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4日讯(记者肖玲玲)7月1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日前下发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6〕4号),从“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两个方面,修订完善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认定范围由原来9类人员扩大到10类人员,增加了“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首先,放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原文件要求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才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新文件打破了户籍界限,在原有范围基础上,将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人员纳入政策覆盖,进一步放宽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其次,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范围由原来9类人员扩大到10类人员,增加了“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
据介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社区从事制定灵活就业项目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补贴政策期限一般为3年,初次享受政策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选择进行创业的,符合条件还可申领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链接如何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青岛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协保人员持《协保人员证》);
2.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青岛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居住证明”,是指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需在有效期之内),或由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信息详情》(需加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章);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5.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
6.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7.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
本报记者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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