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记者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市人社局起草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6〕9号)。该文件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青人社发〔2014〕6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对原管理办法的岗位适用范围、驻青分公司和特殊工时实行期满的申请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扩大和补充。据悉,该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国家机关”纳入范围
原6号文实行特殊工时适用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适用本办法。”新办法中,将国家机关也纳入适用范围,可参照执行。
可实行岗位范围扩大
一是原6号文对不定时岗位的范围规定:“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在新的办法中,扩大至符合《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对:“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是将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货运、装卸两个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纳入到不定时工作岗位的范围。
填外地驻青单位空白
9号文规定:“外地用人单位已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其驻青分公司的相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不同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驻青子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填补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管理的空白。
增加再次申请的流程
9号文规定:“特殊工时实行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报上期的执行情况及职工满意度调查情况。”
本报记者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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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审批管理权限咋划分?
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由市、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由经营地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管理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规定;(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员工名册;(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五)工会委员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议。
■劳务派遣人员咋实行?
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该办法从何时起施行?
该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原《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原审批决定继续有效。本报记者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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