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 农
关键词
虽然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刑法并没有将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入罪。这种悲剧局面应该被制度性救济所打破,给他们一个复议和追加录取的机会,从而避免被篡改后高分考生无学可上的悲剧,某种程度上也抑制了不法者篡改别人志愿的蠢蠢欲动。因为徒劳,所以才不会冒险。
青岛胶州一中高考生常升今年报考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但陕师大在山东免费师范生没有招满的情况下,常升竟没被录取,而比他分数略低的室友郭某却收到了该校录取通知书。经查询,常升的志愿被人两次篡改,改报了别的大学。目前,室友郭某的父亲承认此事系儿子所为,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山东省招生考试院积极关注。(8月3日人民网)
近几年,考生志愿被恶意篡改的事件时常发生。比如,去年山西考生贾文林高考志愿被篡改,与自己心仪的大学失之交臂;今年,贵州考生杨同学高考志愿被招生学校偷填……如今,青岛考生常升也陷入了尴尬困局,面临无学可读的风险。就全国每年近千万高考考生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个例。然而,对个体而言,因高考志愿被恶意篡改而无法读大学,无疑是“天塌”般的事件,很有可能命运就此急转,十年寒窗苦读付之东流。
高考志愿时有被篡改,当然与违法成本低有关。揆诸近年来相关事件,篡改者或者被行政拘留,或者行为被录入征信系统,总之没有因此获罪的。虽然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刑法并没有将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入罪。按照法律界的梳理,篡改高考志愿可能涉及三项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在刑法的视域中,这三项罪名都以“情节严重”为定罪依据,而篡改志愿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司法暂无明确解释。
应该承认,凡是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基本都属于主观恶意。一种情况是,同学之间因平日嫌隙实施报复,或者类似于青岛常升事件,篡改了别人的志愿有利于减少自己的竞争对手;一种情况是,一些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违规招生,通过某种非法渠道获取考生信息,直接替考生填报了某高职院校志愿。无论哪一种,都是违法者得咎轻微,而受害者损失惨重。因为涉及个体的宪法性权利,这种悲剧局面应该被制度性救济所打破。
电子信息时代,给高考招生带来了便捷,却也因某些原因隐藏了一定风险。那么,考生除了网上填报志愿之外,仍然需要有一份完全复制的纸质志愿,或者网报志愿的电子页面截图,由考生本人签字后存档留查和复议。一旦遇到志愿被恶意篡改的事件,有关部门以纸质志愿档案为准接受复议,在被篡改考生成绩高于所报院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予以追加招生计划录取。事实上,目前纸质志愿档案环节被舍去了,且考生没有这方面的复议机会,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制度构建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守株待兔般的惩罚人,而在于约束和规范秩序,使人们不至于跌入犯罪的深渊。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对高考志愿被篡改者构建制度性救济常规,给他们一个复议和追加录取的机会,从而避免被篡改后高分考生无学可上的悲剧,某种程度上也抑制了不法者篡改别人志愿的蠢蠢欲动。因为徒劳,所以才不会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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