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程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凡具有中韩街道常住户口并在本辖区范围内长期居住(居住至少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低保家庭成员;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保标准200%范围内);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身份认定参照低保家庭的认定程序。
(二)在街道辖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中韩街道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三)缴纳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在本街道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中韩街道户籍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和优抚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1、城镇“三无”人员;2、0~18岁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3、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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