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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案例 别把事故当“故事”

来源:青岛早报 2019-07-20 06:41   https://www.yybnet.net/

早报7月19日讯 违规操作锅炉致工友死亡,两操作员获刑;工程违法转包未尽监管职责,双方均获刑;作业触碰高压线,驾驶员与指挥员身亡……7月19日,黄岛法院举办全区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工作培训会,同时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违规操作锅炉致工友死亡

2017年11月,被告人管某作为某公司热处理班组班长,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确认在炉内进行炉丝检查的被害人王某某是否已经出来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薛某某进行开炉操作,薛某某在未对炉内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关闭炉门进行开炉,导致炉内的王某某被烧死。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严重高温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薛某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处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

隐患仓库火灾损失近千万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租赁某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在该房屋未办理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仍用于存放橡胶、椰丝、纸浆、木材、羊皮、石蜡等大量易燃货物。2014年8月,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对该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后,发现该仓库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问题,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王某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改正,2015年8月,该仓库失火,直接损失近千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

未配保护装置致员工触电身亡

2015年7月,某电镀工厂老板诸葛某某在未给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等的情况下,安排李某某等人在其电镀加工点车间内从事电镀工作。 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电镀车间内作业时触电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受到电击作用造成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诸葛某某作为个体经营业主,未给职工发放电镀槽、行车等用电设备配置漏电保护装置,从制度制定执行及生产条件配备方面,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诸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四:

作业触碰高压线导致两人身亡

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庄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某村建筑施工过程中雇佣李某某操作吊车让其在高压线下作业,李某某操作吊车违反相关规定,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作业,导致李某某与庄丕某当场触电身亡。庄某某未尽到监管责任,雇佣不具备操作资格和技能的李某某和庄丕某操作吊车,二被害人同时缺乏安全意识,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作业,吊车触碰高压线,导致两人触电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未尽到监管责任,雇佣不具备操作资格和技能的二被害人操作吊车,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五:

工程违法转包双方均获刑

2015年6月,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某项目,项目负责人为被告人刘某。同年10月,该项目转包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被告人项某。2016年5月,在某项目进行屋面安装施工现场未配置防护拦网、未设置安全网,也未向屋面作业人员在适当位置提供安全带的情况下,被害人高某某在距离地面约17.5米的顶棚负责切割屋面所用的透明材料,因不慎踩在一块没有用螺丝固定好的屋面材料上,致高某某摔落至地面,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项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记者 赵玉勋 通讯员 郝浩 赵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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