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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挪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洗车工行为是职务行为 造成损失应由洗车行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青岛晚报 2019-11-27 06:18   https://www.yybnet.net/

以案说法

本报11月26日讯随着汽车走进千家万户,相关产业也发展得如火如荼,如洗车服务。日常生活中,洗车行排队的场景屡见不鲜,为了节省时间,很多人会选择将车辆留在那里,待洗好再来开走。那么,洗车工挪车发生事故,车主该找谁赔偿呢?黄岛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案例给出了解答。

2019年9月,家住青岛西海岸新区的任某将自己投保的车辆送至某洗车行洗车,由于排队车辆太多,任某便将钥匙放在店内,先行离开去办别的事情。谁知就在离开洗车行办事的不长时间里,再回来时,自己的爱车竟“受伤”了。原来,洗车工郭某在驾驶该车辆临时挪车起步时,与另一辆停放在门前的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洗车工郭某未查明车后情况就倒车,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责任已经明确,剩下的就是赔偿问题了,任某随即通知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共计38600元。车没洗成不说,还出了事故,无辜的任某认为洗车行应该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但与洗车工郭某和洗车行商讨赔偿事宜的过程并不顺利,由于郭某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迟迟没有结果,任某很郁闷,无奈之下只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行赔偿了任某,在向造成损失的洗车行和郭某追偿未果的情况下,将二被告共同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赔偿损失。

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郭某是洗车行工作人员,其驾驶车辆进行清洗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其中造成的损失应由洗车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洗车行、郭某是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法院判决,洗车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8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法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之外的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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