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于红靓报道
本报11月29日讯29日,半岛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正式印发。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规定显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手续的;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手续的;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手续的;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封存手续的;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启封手续的。
规定介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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