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
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的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执法部门将采取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接受群众举报或者公共视频监控巡检等多种方式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居民如果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如下:
市公安局:110
市应急管理局:12350
市市场监管局: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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