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0日讯有市民咨询,疫情期间可以允许幼儿园不发工资的吗?还是说后续有什么补偿措施?因为连续几个月没有收入,但仍需缴纳贷款等各种费用,已经快要负担不起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孟祥君介绍,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如果单位疫情期间一直未支付工资,职工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市民郑女士反映,公司于2019年12月初突然劝退她,并要求她申请自愿离职;郑女士当时未签订任何自愿离职文件,公司内部将其除名,截至2020年4月,公司仍未发放2019年11月工资、2019年终奖金共计1.4万余元。她应该怎样要回应得的工资及相应赔偿?对此,孟祥君答复:如用人单位与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线仲裁,建议在工作时间拨打82669736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咨询。
(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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