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王洪智通讯员张亮亮报道
本报4月26日讯近日,《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正式印发实施,对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服务内容、要求、标准等进行细化明确和补充完善。
导则明确,游泳区按照海岸线每1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专业水上救生员,游泳区之外区域按照海岸线每2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岸巡人员;瞭望塔(台)间距应不大于100米,高度不低于2米;设立至少1处救护站,安排专业的医护人员驻场,并配备救护所需的医疗器具。导则要求,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浴场整体规划合理设置、控制经营摊点数量,并与经营业户签订协议,约定统一的管理措施;海水浴场内的冲浴更衣服务、出售的商品和物品租赁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业户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海水浴场内不得租赁游泳衣;船艇营运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并与游泳区完全隔离,隔离间距不小于50米;海水浴场内应设置充足的更衣室和冲脚设施,提倡合理设置部分公益、免费冲脚设施。同时,海水浴场内太阳伞设置应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太阳伞;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浴场瞬时最大承载量对游客流量进行分级管控,建立预警管理机制。
此外,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首次提出投保公众责任险要求。海水浴场开放期间,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有关政府部门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对各海水浴场进行评比排名,排名情况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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