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张海玉整理
为全面落实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进一步拓展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范围,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解决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问题的指导意见》(青计生组字[201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条件
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
2.崂山区户籍的城镇失业、无业人员(经青岛市劳动保障“一卡通”系统查询和综合信息比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系失业或无业状态);
3.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2013年3月31日以后,户口迁入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参照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标准制定,即独生子女父母本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上一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奖励。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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