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7月23日讯 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失业保险金、阶段性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4项政策进行了明确。
按照新规,三类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是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青岛市失业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青岛市失业人员。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岛市失业人员。三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青岛市失业人员。
失业补助金适用对象为: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青岛市失业人员,以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青岛市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青报全媒体记者 任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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