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提高幸福感的同时也伴随着隐患,特别是有些人违规饲养大型犬、烈犬,屡屡导致伤人事件发生。那么,家庭饲养的宠物致人损害时,应该由谁来为这个后果买单呢?
居住在农村的张某,家里养了一只藏獒。某天清晨,张某的亲戚刘某想牵着张某的藏獒出去遛弯,张某想想也没啥事,就同意了。恰巧,村民王某外出散步,正巧遇上刘某牵着藏獒,藏獒突然向王某扑来,将王某的大腿咬伤。事后,王某在医院进行治疗,两个多月共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在此期间,狗主人张某仅垫付医药费1万元,王某多次找到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自己虽是藏獒的主人,但当时牵狗的是刘某,应该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是碍于同村村民的关系才代为向王某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藏獒的饲养人,应尽到审慎管理义务,时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他人损害。张某未能尽到该义务致由其饲养的藏獒咬伤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抗辩称案外人刘某存在过错致狗咬伤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即便案外人刘某在遛狗过程中存在过错,张某在赔偿后,有权追偿。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张某饲养的藏獒为烈性犬,根据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对于烈性犬或者大型犬只能圈养或栓养,不得出户遛犬。为此,提醒大家,饲养动物时一定要注意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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