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场嘉宾
青岛东吴家事法律工作室 纪蓉蓉律师
近日,家住平度的张先生给早报热线82888000打来电话,讲述了因为房子引发的烦恼。 “我把房子给了儿子,结果儿子不孝顺,反而是女儿们一直照顾我,我想既然儿子不养我老我就不把房子留给他,我想撤销之前的赠与和房屋过户……”
热点事件
儿子得了房子却不尽孝
俗话说养儿防老,张先生把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儿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原本想儿子得了房子,自然会给自己养老,可没想到儿子是得了便宜卖乖,找出各种理由推脱不养老,最终还是张先生的几个女儿轮流养老。这件事让张先生感觉十分闹心,整日闷闷不乐。他觉得自己对不起女儿,又不忍心与儿子对簿公堂,心里纠结又难过。“老了老了,本该安享晚年了,结果却闹成这个样。”这一折腾,张先生丢了快乐,也丢了健康。对于老人来说,财产是身外之物,但是,舍而不得儿子的孝,还亏待了孝顺的女儿们,张先生实在想不开。后来,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赠与合同,把已经过户到儿子名下的房子重新要回来。法院判决房屋已经过户,赠与有效,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律师说法
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
针对张先生的情况,青岛东吴家事法律工作室纪蓉蓉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我国民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随意撤销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老年人对财产的处分来说,房屋未过户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屋过户之后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撤销赠与。就本案而言,张大叔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具备撤销赠与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不准撤销赠与。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纪律师建议老年人想要更好地保护自己,可以选择立遗嘱的方式为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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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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