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9日讯日前,青岛城阳法院依法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玉某某(42岁,吉林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8月3日下午3时许,家住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某小区的被告人玉某某教育孩子时非常生气,先后三次从8楼南窗处故意抛扔一塑料箱儿童玩具、一辆平衡车(重约5.9千克)和一辆滑板车,这些物品掉落至楼下的人行路、绿化带等处。当日,玉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青岛城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玉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罚金,庭审中亦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记者刘卓毅通讯员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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