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10月20日讯 10月14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8月3日15时许,因教育孩子学习时情绪失控,被告人玉某某在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某小区家中,先后3次从8楼南窗向外抛扔一塑料箱儿童玩具、一辆平衡车(重约5.9公斤)、一辆滑板车,物品掉落至楼下的人行路、绿化带等处。当日,玉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城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玉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罚金,庭审中亦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玉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从高空抛掷的物品,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即便是很小的物体,也会产生足以造成财损人伤的冲击力。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的罪名,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
通讯员 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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