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张昌威
2005年2月,青岛市实施了新的《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建立财政补贴机制,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由24%下降到20%。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施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废止。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5年1月1日起,青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整合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项,参保人统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三层保障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2005年4月,针对农民工养老问题,出台《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现了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的全覆盖。明确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参保农民工,参保时间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养老待遇;进城农民工退休后回原籍或离开本市的,可一次性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支取带走。
2005年4月,针对农民工屡屡出现的工伤问题,出台《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完善。明确参加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分担救治及经济补偿费用。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参保农民工的工伤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青岛市建管局要求,自2017年起,针对因流动性强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青岛农民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017年1月1日起,青岛市新开工建设工程应增加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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