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15日,记者从市府办获悉,东营市出台《东营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对于改善环境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东营市爱国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据了解,《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两个经济开发区以及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大学、济军生产基地、东营军分区等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者相应组织,同时对卫生、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爱委会主要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应当达到的基本卫生要求。
同时,东营市设立爱国卫生月、城市卫生日,每年四月、九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城市卫生日,定期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整顿环境卫生。
《办法》规定,市、县区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并对各责任单位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市、县区卫生部门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由市、县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将爱国卫生管理情况作为创建文明村镇、社区和单位的重要标准;卫生不达标的,不能推荐评选文明单位。(记者 周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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