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司法解释,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扩大适用到一切人身伤害领域。
2012年8月13日,平度市消保委接到一起市长公开电话转办投诉。消费者毛先生看到一则生发护发广告,购买了600元药品。毛先生按照用药说明服药20天,没想到不但没有生发,身上皮肤却出现非正常发黄现象。对此主治医生表示,这是用生发药品导致肝脏损伤所致。为此,毛先生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住院治疗,至投诉时仍未能出院。事情发生后,毛先生要求经销商赔偿遭到拒绝后,投诉寻求帮助。
接到转办投诉后,平度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人员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生发护发药品宣传20天生发见效,对身体无毒、无作用等内容。毛先生病例显示,其于7月31日至8月25日入院治疗,诊断为药物性肝炎、肝功能衰竭、高维生素缺乏风险,治疗费及药费合计12867.89元。
经调解,经销商同意先行支付1万元赔偿款。消费者对调解结果满意,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
《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获得依法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经销商销售药品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是侵犯了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要求赔偿是行使求偿权的正当合法行为,对此,消保委给予肯定和支持。
新闻推荐
孝心满满
平度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平度市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