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0月,58岁的叶某在浇灌农田时,与单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双方由口角之争演变为厮打,当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叶某被年轻力壮的单某摁倒在地,鼻梁、左眼眶处被连打多拳。经鉴定,叶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事发当天,叶某向平度市公安局报警。因难以认定叶某轻伤完全是单某殴打所致,公安机关并未予以立案,但是建议叶某提起民事诉讼。事后,叶某将单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4万余元。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乡邻,应当和睦相处,生活中发生矛盾,应理性妥善解决。单某不顾叶某年龄较大将其打伤,应当承担80%责任。叶某遇事不冷静,言辞过激引发事端,应自担20%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单某赔偿叶某各项损失3.7万元。
说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比民事案件严格许多。因此,无法通过刑事诉讼追究打人者责任时,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之间因打架斗殴,一方有伤害事实且能够证明另一方参与斗殴,而另一方拒不承认,法院也难以收集到其他证据,在排除自伤和伪诈伤情的情况下,可推定对方为侵害人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单某虽拒不承认打伤叶某,但法院查明叶某的伤系双方打架所致,且单某不能举证证明叶某系自伤和伪诈伤,因此判令单某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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