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 何耀鹏)近日,钦州市灵山县江氏夫妇将一面写着“公平判案,深得人心”的锦旗送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红艳法官手中,心中充满了感激。据了解,前不久,江氏夫妇的儿子将摩托车借给他人发生事故后被一审法院判共同赔偿30多万元而上诉,在王艳红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皆大欢喜。
2011年6月28日,灵山县江氏夫妇在外出期间,他们未成年的儿子小江“碍于情面”将家里的两轮摩托车借给了朋友小梁。之后,小梁将摩托车交于其男朋友小邓驾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梁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交管部门查明,小梁和小邓均为未成年人,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小邓受到刑事处罚后,小梁父母将小邓及其父母、江氏夫妇及小江告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人民币358652.9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小邓父母、江氏夫妇连带赔偿小梁父母经济损失358652.9元。
判决后,江氏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红艳法官作为该案的承办法官,在仔细研究案件基本事实,认真理顺相关法律关系后,考虑到邓某正在服刑以及邓某的家庭情况,认为如果判决邓、江两家负连带责任,无形中加重了江氏夫妇的赔偿责任,可能会造成责任分担不合理。为此,王红艳法官多次打电话与江氏夫妇沟通,她了解到江氏夫妇对其负连带责任的判决无法理解,而江氏夫妇则表明,他们已经为本案耗费了太多的财力和精力,一旦上诉败诉,将拒绝履行判决。
为了安抚江氏夫妇的情绪以及小梁父母的丧女之痛,王红艳法官耐心地劝解梁、江两家,做他们思想工作,主动电话联系,“很多电话一打就是一个多小时”。最终,在王红艳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梁、江两家达成协议,江氏父母补偿给梁某父母人民币40000元,双方得以和解。江氏夫妇也做了一面写着“公平判案,深得人心”的锦旗送给王法官手中,他们表示:“王法官说话随和而且有道理,做到公平和公正,现在事情解决了我们心中充满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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