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施国安)“冲动是魔鬼”。这句说的一点都不错,灵山县一男子与他人发生争吵,为争回面子,出心中一口恶气,持械伤人,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灵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X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王X锋与被害人朱某为灵山县某村委会农民。2013年9月28日22时许,王X锋与朱某因琐事在村委大楼附近引发争吵,继而上演全武行,经他人劝开后,王X锋回到家中感觉在众人面前“没面子”,越想越不服气,遂持一把装修用的钉枪返回争吵现场,与朱某理论。在争吵中,王X锋用钉枪砸中朱某的左手和头部,致朱某的头部和左肘部受伤。经鉴定,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为此,朱某共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4137元,损伤鉴定费400元。案发后,就赔偿问题,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未果。在诉讼过程中,朱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X锋赔偿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共4553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其按公安机关的通知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持械伤人,且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应从严考虑。被告人与被害人产生冲突,经他人劝开后持械返回现场打伤被害人,其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朱某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侵权中,朱某没有过错,王X锋应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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