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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4-08-18 03:08   https://www.yybnet.net/

姚某朝(已故)在做内墙抹灰时不慎从五楼跌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其亲属与楼房的主人就姚某朝提供的劳务究竟是雇佣关系抑或是承揽关系各执一词,最后还闹上法庭。最近,灵山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楼主商某与姚某朝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由商某赔偿共计36484.70元的经济损失给姚某朝的亲属。

2013年10月初,商某有一栋位于灵山县灵城镇的楼房需要进行装修。经人介绍,其与莫某、姚某朝等9人达成了口头协议,由姚某朝等人为商某的四楼、五楼、六楼的内、外墙及天花板、四楼以下的外墙进行抹灰,包工不包料,工作所用的工具由姚某等人自备;四楼以上的内、外墙及天花板的工价为每平方米55元,四楼以下的每平方米20元。同月19日早上,姚某朝在五楼一未装门窗的房间靠窗的架子上对天花板进行抹灰时不慎跌落,并跌出窗户,跌落到一楼地面。当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共用去医疗费2871.7元。事发后,商某赔偿给姚某朝亲属25000元,不久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款7700元由莫某等人以9人的份额进行了分配。去年底,姚某朝的父母、妻儿把商某告了法院,请求判决商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2157.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莫某等7人为被告。

原告认为,受害人姚某朝与被告商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姚某朝等人是受商某雇请进行抹灰的,故姚某朝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伤亡,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商某承担。商某则辩称,其与姚某朝等9人存在的是承揽关系,且姚某朝等人在工作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严重过错,莫某等7人均应共同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姚某朝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莫某、姚某朝等9人为商某的楼房进行抹灰装修,约定包工不包料,抹灰所用的工作由其9人自备,并约定了不同楼层每平方米的工价,且事发后商某按实际工作量一次性结算了报酬。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姚某朝等人按照商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交付了成果,商某也给付了报酬,从双方协议的内容及履行的情况看,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姚某朝等人提供劳务的关系是承揽关系,他们与商某之间是承揽关系,商某是定作人,姚某朝等人是共同承揽人。在完成定作人商某交办的工作中,姚某朝自身受到损害,其他承揽人并没有过错,故原告请求其他共同承揽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商某作为定作人,在明知受害人姚某朝等人没有建筑工程装修资质,而选择他们为自己的楼房装修,在选任装修工作人员中存在过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商某对承揽人姚某朝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商某应当承担30%的民事责任。但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含被扶(抚)养人的生活费]共计为204949.02元,按30%计算,商某应赔偿61484.70元,扣减先前赔偿的25000元,商某实际还应赔偿36484.70元。 (施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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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灵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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