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施国安)灵山县青年黄某听到“哥们”的女朋友被别人偷了钱包,便不分青红皂白地赶去帮忙,在明知朋友挟持人质索要钱财后,仍积极协助。近日,灵山县法院以绑架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12月25日下午,邱某(已判刑)以其女朋友被盗钱包(内有6元)为由,召集同村的高某(已判刑)、“猪六”等人到灵山县灵城镇丰江路与中山路交汇处一商店前将卢某、黎某(1993年3月出生)挟持到灵城镇某村委的果园实施殴打,强迫卢某、黎某承认盗窃。黄某和邱某健(已判刑)获知此事到来后,与邱某等人继续对卢某、黎某进行威胁,要两人各自打电话给家属,要求交5000元才放人,期间“猪六”等人将卢某身上的400元抢走。卢某打电话给哥哥说明对方要求交5000元赎人,在卢某亲属来到后,因为双方认识而将卢某放走。
当日19时许,黎某按照邱某健、邱某等人的要求打电话给其母亲,说明对方要求筹5000元赎人。随后,黄某伙同他人将黎某作为人质先后分别带到灵城镇某酒店、某广场、汽车站附近等处,并多次打电话联系黎某的母亲,欲进行交易收取赎金。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在灵城镇某酒店前抓获邱某健等人。黄某得知被害人亲属报警后,伙同他人将黎某带回一小学球场处,高某用木棍殴打黎某并威胁后才将其释放。黄某于2013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在犯罪过程中,黄某没有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但绑架的对象有一人是未成年人,应从严惩处。黄某明知邱某、邱某健等人以索取钱财为目的而扣押人质,仍积极参加帮助押解黎某出灵城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在其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其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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