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施国安)灵山县一男子到饭店里吃饭,因嫌饭店上菜慢,便迁怒于老板,拿起菜刀对饭店老板一阵乱砍,致一人受轻伤。日前,灵山县法院对该鲁莽男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黄某业是灵山县农民,4月13日17时许,在灵山县文利镇一市场某饭店内,黄某业饮酒后,以饭店老板不为其上菜为由,与饭店老板陈某禄及陈某聪发生争执,黄某业从饭店的灶台拿起一把菜刀对陈某禄、陈某聪乱砍,造成陈某聪右头部和右手上臂被砍伤。经鉴定,陈某聪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黄某业赔偿经济损失15013.62元。经法院庭前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黄某业一次性赔偿陈某聪的经济损失15013.62元,并已当即履行。
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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