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马德胜)有些人为了友情、义气可以两肋插刀,而动动嘴或动动手替人做个“担保”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但轻率的担保会给自己带来“扛不起”的麻烦。灵山县的邓某就碍于朋友情面,在未明确担保方式的情况下,签下自己的名字,结果也给自己惹上了官司。
邓某与谭某在同一行业工作,平时交情不错。2013年4月份,谭某称购房资金不足向邓某借钱,邓某没钱,遂介绍黄某给谭某认识。黄某同意借给谭某15万元,但需要邓某做担保。邓某碍于情面,在借据上签字。2014年5月份,谭某在归还部分利息后下落不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将谭某和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62000元。
邓某认为自己是碍于老朋友的面上才在借据上签字,而且未约定担保方式,黄某应当向谭某追偿后再向自己追讨。法院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谭某向黄某借款150000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法有效。邓某为该借款提供个人担保,因未约定有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邓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近日,法院判决谭某、邓某连带偿还给黄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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