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方小波)灵山县一名男子劳某某为获得高额报酬帮助他人贩运毒品2096克,钱没得花就被抓。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劳某某无期徒刑。
2014年6月17日晚,一绰号“阿成”(姓名不详)的男子指使劳某某到广西崇左市宁明县携带6块毒品回广州市,并支付酬金18000元人民币(每块3000元)。当晚,劳某某从广州市乘坐客车前往南宁市,次日转乘客车到达宁明县。同月19日中午,劳某某接到毒品后乘坐客车前往海渊镇。当劳某某乘车至宁明县322国道东安路段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被缴获6块毒品海洛因,净重共2096克。
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劳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海洛因2096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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